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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双方就岗位变更事宜作如下约定: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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