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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在保证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新安江流域、大别山区生态补偿试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BOT、TOT 等方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完善环境监管体制。省政府负责跨市域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处理,督促检查突出环境问题。市、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解决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各类开发区要接受所在市、县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健全、加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
  (五)依法加强环境监管。要完善环境保护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级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量排污的单位,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强化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是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要依法进行环评。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布各地和主要行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情况,定期公布省辖市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和市界出境断面水质等环境信息。各市政府要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对重大违法排污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六)推动环境科技进步。整合技术创新资源,组织对省科技“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重大专项的技术攻关,将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列入全省科技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力争在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积极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将科研成果切实转化为保护环境的现实生产力。
  五、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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