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以健全监管体系为重点,加强辐射环境和危险废物监管。合理划定辐射环境控制区,禁止在区内修建居民住宅和其他敏感建筑。严格辐射许可证审批,建立核与辐射安全信息数据库。加强对辐射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逐步建立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撑体系。开展核电建设环境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技术储备工作。加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做好收缴和废弃危险废物及剧毒化学品的销毁和安全处置工作。
(八)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为重点,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督体系。到2010年,省、市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要求的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建立主要流域市界断面、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重点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完成省、市和80%的县(市)环境监测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成省、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06年,省环境监察局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制定并完善各级各类环境应急预案。2007年,基本完成省级环境应急装备建设;2010年,建成省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并投入使用,省辖市和部分重点县(市)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统筹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确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淮河、巢湖流域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低水耗、低污染产业,做到增产减污。长江流域要充分利用水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优势,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水源涵养区、调蓄洪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要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地质公园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要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按规定保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同时,努力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基本建设投资要向环境保护倾斜。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70%应用于污染防治项目,其余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