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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以推进淮河、巢湖流域治理和保障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严格监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城市主要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产限排。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提高运行负荷率,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淮河流域新、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增加脱氮处理工艺,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增加脱磷处理工艺;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增加脱磷脱氮处理工艺。加快组织实施淮河、巢湖、长江、新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淮河、巢湖流域“十五”计划项目尚未完成的,要千方百计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要求建成投运。抓紧完成并组织实施淮河、巢湖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力争早日开工建设。依法对淮河流域的化工、酿造、造纸等行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依照《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对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加快重点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期间解决4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二)以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凡新(扩)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同步投入运行、同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老机组要加快脱硫改造步伐,力争5年内完成改造任务的50%,10年内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关停。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燃煤电厂(热电联产电厂除外),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快原煤洗选步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火电、冶金、建材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减排温室气体。
  (三)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集中供热、清洁气源供应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省辖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县级市市区及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发展环城林带和道路绿化,优化城市生态结构和功能。强化对汽车尾气、烟尘、油烟、噪声等扰民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深化马鞍山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加快合肥、芜湖、黄山、淮南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程。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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