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九条 (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                    。
  第十条 (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五)            。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政府规定(以下的第一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项的办法确定:
  (一)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平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二)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  年的第  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