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九条 (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 。
第十条 (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五) 。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政府规定(以下的第一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项的办法确定:
(一)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平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二)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 年的第 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