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从事评标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标专家入选省评标专家名册,可以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专业领域划分,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书,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有关招标投标业务、法律知识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评标专家证书。
所有评标专家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省评标专家名册统一管理。
第八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期满后,经审查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应得的劳务报酬;
(四)向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省评标专家名册中按比例随机抽取,并在开标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