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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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