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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8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8.1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标准(可选择优良或合格)。
  8.2 优良工程等级增加的经济支出
  8.3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定的现行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8.4 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
  8.5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8.6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9条 工程变更
  9.1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9.2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第10条 竣工结算
  10.1 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
  10.2 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双方签字,三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工程保修
  11.1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
  12.2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元违约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   %。
  12.3 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 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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