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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
  (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七)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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