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局(委、办):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及《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
(一)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
(三)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截留、扣缴和挪用。
二、流转主体
(六)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七)承包土地农户如委托发包方或他人帮助其流转,应提前三个月向发包方或他人递交委托书,但最终的流转合同仍由承包农户户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
没有承包方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户意愿,由乡村组织决定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的,属违法行为,其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
(八)流入方如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原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
三、流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