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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上所述,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人民币:      (¥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六、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由拆迁人支付。
  七、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八、补充条款:
  九、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含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应承担的安置房产权办理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国土房产局壹份、拆迁实施单位贰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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