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上所述,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人民币: (¥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六、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由拆迁人支付。
七、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八、补充条款:
九、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含甲方按《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应承担的安置房产权办理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国土房产局壹份、拆迁实施单位贰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