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承租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经营性店面   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     平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
  2、附属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     (¥   )。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   )。
  1、房屋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    (¥   )。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为人民币:     (¥   )。
  3、乙方承租办公、工厂、仓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经营性店面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壹次计人民币:     (¥    )。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  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  )。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合第一、二之款项,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在   年  月  日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