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承租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经营性店面 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 平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按《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四十条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
2、附属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 (¥ )。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 )。
1、房屋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 (¥ )。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为人民币: (¥ )。
3、乙方承租办公、工厂、仓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经营性店面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壹次计人民币: (¥ )。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 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 )。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合第一、二之款项,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在 年 月 日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