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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封锁疫点、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6)经营疫点、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7)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8)经营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9)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10)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第十三条(一)、(二)、(四)、(五)、(六)、(七)项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未售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不按规定报检或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报检或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12)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3)转让、涂改、伪造动物免疫、检疫证、章、标志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运输途中宰杀、销售、抛弃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追回不按规定处置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1)屠宰、加工、贮藏、购销动物产品安全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法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屠宰、加工、贮藏、购销动物产品安全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购销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场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购销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场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3)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诊疗活动,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而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4)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强制3项
  (1)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的预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动物防疫监督任务时,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消毒、检疫、动物产品安全检测以及证明逾期、证物不符的,应进行免疫、补充消毒、补检或重检;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进行隔离、封存和无害化处理。
  (2)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执法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3)取消动物免疫耳标定点生产资格
  执法依据: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动物免疫耳标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要求和供应规定的,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4、行政征收1项
  动物检疫、消毒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除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消毒费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5、行政确认2项
  (1)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执法依据: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在 装前卸后,承运单位或个人须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消毒后,出具消毒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
  执法依据: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需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调入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后方可调入。
  6、行政监督检查1项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员参加当地依法设 立的公安、交通、林业现有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公安、交通、林业检查站应当给予配合,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动物防疫质量技术监督。

  (五) 福建省边际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边际动物防疫监督)
  1、行政许可1项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含国内转地放蜂的检疫)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二条: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负责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2、行政处罚20项
  (1)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接受强制免疫计划及消毒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封锁疫点、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6)经营疫点、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7)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8)经营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9)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10)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第十三条(一)、(二)、(四)、(五)、(六)、(七)项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未售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不按规定报检或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报检或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 的、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12)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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