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0)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10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的
(102)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的;(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103)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执法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执法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10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06)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农民负担款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制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农民负担款物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107)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108)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的
(109)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
(110)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
(111)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
(112)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
(113)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或书籍等的
(114)向农民收取超出农民负担规定内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的;(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三)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五)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六)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或书籍等的;(七)向农民收取超出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内容的。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由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办学的;(二)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价款或预购定金的;(三)违反本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四)向农民征收超额税费的;(五)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的;(六)进行增加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115)进行增加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
(116)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由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办学的;(二)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价款或预购定金的;(三)违反本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四)向农民征收超额税费的;(五)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的;(六)进行增加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附:第三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八)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117)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18)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19)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排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未经审批在农用地和农田灌溉、养殖水源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的
(121)没有及时清除、回收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用的残膜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清除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堆放者承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及时清除、回收残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122)专业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置废弃物达标排放设施,所需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123)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24)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25)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7)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28)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129)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30)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31)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2)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33)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34)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135)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
(136)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
(137)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38)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39)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40)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1)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42)农村机械维修点维修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143)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44)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145)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
(146)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收假冒伪劣零配件,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147)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
处罚种类:暂扣证件,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8)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假冒《联合收割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49)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50)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15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