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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三、各级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任、调任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任职回避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急需补充公务员的,应在规定编制、职数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首先考虑从其他机关相近专业公务员中转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调任人选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从事业单位调任以上职务人员的,应在单位担任同级别职务一年以上。调任机关应当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四、省属和中属在闽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都应通过考试考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办法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闽人发[2006]11号)执行。属接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按接收毕业生有关规定办理。鼓励人才从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流动,从省、市属单位和城市、较发达地区的向基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流动。

  五、凡机构编制列入编制管理部门管理且工资基金列入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含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机关),调入人员均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以下人员调动,须报省人事厅审批:(1)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闽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2)省直其他部门补充机关工勤人员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3)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系统外调入,系统内调省厅(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在榕单位的人员。

  新录用的公务员,属应届和待就业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凭《福建省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和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或核签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福建省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手续;属从企事业或其他单位考录的,按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使用新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通知函、审批表的通知》(闽人办[2006]3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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