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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就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扶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

  通过经济扶持、政策扶持以及劳务输出等途径,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困难行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支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现行的就业援助制度,将现行适用于大龄再就业困难群体的特殊扶持政策,调整扩大到其他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村贫困户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建立覆盖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政策措施及运行机制。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城镇就业困难群体。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工作平台,开发适合就业困难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积极开发和拓展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和领域,促进妇女就业。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青年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青年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山区和艰苦行业就业,鼓励、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广东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同时,构建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复退军人的政策体系,对复退军人实施特殊安置办法。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六)加快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抓紧起草《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并提请省人大审议公布。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守法自律意识和劳动者依法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培育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制衡机制,加快“三方协调机制”向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延伸,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等工作向纵深发展,指导企业改善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强化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外部调整力度,严厉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调处机构,把劳资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企业,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和质量。

  (七)抓紧制订完善相关就业政策法规,形成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加强法制建设,起草《广东省促进就业条例》并提请省人大审议公布,进一步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使充分就业成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将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健全促进就业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城乡就业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在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逐步建立起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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