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2006)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和答复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不得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事件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担负个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