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络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报告信访人反映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研工作机制,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定期排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