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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税务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 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收采用按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第五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者向委托代征单位申请开具《浙江省XX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第二章 申报纳税

  第六条 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的纳税人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均应在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契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房产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报《个人房产出租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出租房产发生停租、改变出租面积、变更承租人姓名或投递地址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中国公民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产权按份共有的房产出租按产权证列明的产权比例确认各人的租金收入;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

  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为方便计算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综合税费征收率确定原则如下:

  (一)个人房产出租行为分为“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三种情况,后两种情况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按照3%税率征收营业税、按照4%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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