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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138号 2006年11月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秩序,加大我省地税稽查在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力度,加强地税部门之间及地税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协查工作质量和办案效率。特制定我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

  一、提高对协查工作的认识

  稽查协查工作是稽查部门日常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协查工作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涉案地域广泛、案情复杂,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下,做好案件协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协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税务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思想,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查工作组织及人员

  协查工作由稽查局内设的检查科或综合科负责,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确定一名稽查局领导分管协查工作并根据协查工作量的大小指定若干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强、工作认真的检查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省局稽查局负责全省协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各市局稽查局在做好本级协查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局协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三、协查工作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要求协查的各类涉税案件;

  2、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协查的各类涉税案件;

  3、本省各级地税稽查部门来人、来函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

  4、各地国税、公安、纪委、检察及法院等部门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

  5、外省税务稽查部门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

  6、其他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

  四、协查工作程序

  1、协查受理

  对要求协查的来函、来人,各级稽查部门的检查科(或综合科)首先要做好协查案件的登记造册工作,按照协查的内容和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落实专门人员进行调查,以上工作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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