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转业的作战部队团级主官,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转干部,在抢险救灾、抗击“非典”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转干部,应优先安排使用。
七、团职以上军转干部进入党政群机关继续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进入党政群机关继续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
八、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确定军转干部工作岗位时,要尽量尊重本人意愿,分配到能发挥专长的地方,安排到相应的管理或技术岗位。非本人志愿,不得在系统内跨地区安排。实行岗位工资、工效挂钩工资等工资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考虑军转干部的实际情况,在适应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资标准,不得实行试用期制。
九、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并被分配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军转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安排行政职务。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相应增加单位的专业技术职数。
十、自愿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同级军转部门批准,同级财政按照其转业时的职务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团职以上5万元、营职4万元、连排职3万元。其个人档案可存放在同级人才交流中心,由中心代理各项人事业务;组织关系可放在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或所在工作单位及街道(乡镇)。
十一、积极构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体系。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和住房补贴等待遇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根据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继续按照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进一步解决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其基本住房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