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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欠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发票后,以前年度为消费者事实上已经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消费者已经结清价款,欠税人一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导致消费者难以做帐务处理和办理产权。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为其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经市州局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开出的金额和涉及的税款,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记录明细存档,并依法向欠税人追缴欠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人信息资料要及时进行整理、更新。欠税人欠税信息原则上要全部录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JTAIS)》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各市州局要按月向省局上报“欠税情况统计及分析报告”,全面深入地反映本地区欠税的构成分布情况、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监控追缴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根据重点欠税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欠税清缴能力,进而对欠税清缴情况进行预测,提出下期欠税清缴计划。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未经核实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分户《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附件四),将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列为日常税源管理的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延期缴纳税款批准情况、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的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应付社会保险费情况、税款缴纳时间及税种、金额等。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区级主管地税机关报市州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县(市)局直接报省局审批。
  第十七条 对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欠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限制其发票用量,防范欠税人失踪逃逸。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审部门,由评审部门根据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对在半年内未全部缴清上年度所欠税款和当年发生新欠税款当年未能全部缴清的纳税人,取消其评定A级信用等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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