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
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
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
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欠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 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