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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其它地方税种的计税依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各地方税收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省地税局相关规定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条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同时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分户录入征管业务软件。

  凡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取得的收入是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无论经营的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无论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间,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主动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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