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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取得符合地方各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项目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的,应当依法缴纳地方各税。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确认:

  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凡属财政部门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统发工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内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由支付单位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人按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方各税种计税依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凡取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备案。未出具的,主管地税机关不视其为免税收入。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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