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155号 2005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各项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登记机关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凡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和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7号令)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