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自愿咨询检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及服务网络,在不同场所推动对社会大众、社区和个体的宣传倡导工作。宣传必须强调自愿、咨询、保密和无伤害的原则,并提供转诊和后续的支持与帮助,不断提高自愿咨询的可及性和可接受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当地的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具体任务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血站等艾滋病防治单位承担。各级疾控中心根据防艾委的统一部署,承担本地自愿咨询检测计划制定、管理和技术支持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和利用自愿咨询检测信息,为当地的预防、治疗、救助等工作提供科学指导。目前,不具备艾滋病抗体检测的机构,要通过设立自愿咨询服务点和建立咨询热线,大力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要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综合监测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汇报系统。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并建立监测结果发布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艾滋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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