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建立覆盖全区的血液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对采供血、临床用血的日常性监督;强化对血液资源的调配,预防和控制非法采供血的发生。
(四)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国家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当地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各市、县(区)设立的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参保人员中艾滋病感染者的医疗保障工作。
2.积极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有计划地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定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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