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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通过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出租汽车企业要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坐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六)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净化运输市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监察、纠风办等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对各种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彻底清理。重点清理无营运证件的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营运证照的车辆以及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尤其要对在车站、码头、大型客流集散点、城市主干道、背街小巷等场所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二是从严查处有组织的非法营运集团和团伙,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的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郝林海 自治区主席助理
  副组长:梁积裕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守志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李文波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魏赤英 自治区纠风办副主任
      喜清江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宋立忠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马忠玉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汪 敬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丁红霞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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