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47号 2006年8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纠风办、交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运营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国家建设部等部委《关于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非法运营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
三、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一)制定规划,有效调控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制定《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确需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的,要按照(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在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近期,各市、县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路线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