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抚育。认真落实自治区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指标,严格执行采伐证制度,切实做好林木采伐审批,杜绝超限采伐,依法严厉打击盗伐、乱砍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林木管护和中幼林抚育,认真组织对“十五”期间的新造林进行检查,落实补植补造任务,保证核实合格新造林面积足额转化为有林地。坚持和完善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谁所有、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增加管护投入,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林权证发放进度,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今年底各县(市、区)要力争使各类林地发证率达到80%以上。坚持依法治林,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坚决杜绝乱开滥垦、乱征滥占、未批先占、边批边占等违规违法征占用林地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森林防火和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快编制《自治区森林防火“十一五”及中长期规划》,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责任制,健全森林防火机构和队伍,理顺防火经费渠道,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重、特大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全面实行林业有害生物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森林病虫鼠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控能力。当前,特别要注意做好野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防控工作,坚持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层层落实责任,消除监测盲点。
(三)加强湿地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切实把保护、恢复湿地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大投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银川国家湿地公园和自治区已公布的湿地保护示范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要尽快建立保护站(点),明确管护区域和保护管理主体,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人员,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本着科学恢复、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恢复与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尽快制定出台湿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严厉打击乱垦滥占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千方百计增加林业建设投资。进一步完善造林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对种苗质量、造林、抚育管护、有害生物防治等成林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落实营造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凡纳入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营造林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的下达与造林质量紧密挂钩。严格项目管理,对未按照批复设计进行施工和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一律不予安排或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工程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滞留、截留和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加大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资金稽查和审计,严肃法纪、政纪,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项目带动意识,根据国家林业投资方向的变化,抓好防沙治沙、湿地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效益补偿、林业产业化等方面的项目储备,积极主动向有关方面申报项目。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投资林业建设,努力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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