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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确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顺利实施。要根据不同县、乡(镇)的不同情况,合理规划农家店网点布局。要在坚持连锁配送、逐步提高配送率的前提下,采用超市或便利店等不同业态,直营或加盟等不同方式,保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全省顺利实施。要充分依靠农村供销社、农技服务站、粮店、邮局等传统商品流通网络,发挥各种社会资源的作用,为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
  (四)加快配送中心建设,努力提高商品配送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试点企业加快配送中心建设,逐步提高对连锁农家店的商品配送率。要督促试点企业建立进货验收备查、不合格商品下柜、消费投诉处理等基本经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试点企业在自身连锁网络内必须实行统一品牌、统一进货渠道、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统一价格,确保农牧民安全、便捷、实惠消费。
  五、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方面。对经国家核准在我省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每年安排部分配套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支持项目及标准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发的《青海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税收政策方面。根据《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的规定,试点企业应单独核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收益,对其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在纳税方式上,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连锁试点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企业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州(地)、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连锁试点企业,经州(地)、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州(地)、市、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连锁试点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的,由总部向省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认可后,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连锁试点企业及其直营门店的资质,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商务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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