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现有技术手段不能有效治理的矿井一律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
(一)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二)先关闭后整合。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三)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四)坚持1个法人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1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1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杜绝井工矿的“一矿多井”或露天矿的“一矿多坑”。
(五)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六)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炭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四、煤炭资源整合程序
(一)神华宁煤集团公司负责本公司内小煤矿的整合工作。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神华宁煤集团以外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和神华宁煤集团要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提出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名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牵头,与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商认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经认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神华宁煤集团要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自治区有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