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39号 2006年8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及矿井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
(一)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资源的煤矿。
(二)2007年末淘汰年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2010年末淘汰露天煤矿6万吨/年(不含6万吨)以下、井工煤矿9万吨/年(不含9万吨)以下的煤矿。
(三)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除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稀缺煤种的矿井外,其他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
(四)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五)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各类煤矿要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一)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造)矿井。
(二)已关闭煤矿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三)煤炭资源接近枯竭、2007年底前资源采完的矿井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到2007年底前注销其各种证照,予以关闭。因资源赋存条件所限无法纳入整合范围的3万吨-9万吨/年的井工小煤矿,不再扩大资源范围,在达到基本的安全条件下,可将现有资源采完后予以关闭。但对主提升井筒(包括暗斜井)长度超过600米或三级,以上(不含三级)提升的矿井要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