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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七)重视幼儿安全教育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及时研究处理各种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度、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常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环节,建立正常稳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秩序,幼儿园开展教育实验必须报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实施,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与活动。严格控制各种竞赛活动,任何单位和组织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竞赛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不得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幼儿园和农村学前班使用的幼儿学习和活动的手工操作材料和音像资料等必须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和未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幼儿图书、学具、手工操作材料、音像资料等。
  (十九)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并组织评审认定。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在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各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要以自身为平台,建立区域幼儿教育交流基地,带动区域幼儿教育发展,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
  五、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二十)建立和完善幼儿教师和保育人员培养培训体系。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依托宁夏大学培养具有本、专科学历的幼儿教师,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加强幼儿教师和保育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能力,对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成绩显著的幼儿教师和保育人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教师要在评优奖励和职称评聘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二十一)认真抓好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园长岗位培训制度,改革园长选任办法,逐步建立园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在有条件的学校试行园长职级制,取消园长的行政级别,激发园长的积极性,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
  (二十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定期对作出成绩的幼儿教师进行表彰奖励,特别是在评选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等活动中,应按幼儿教师所占的比例确定适当名额。参照当地小学教师工资确定民办和农村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并按时兑现。要把民办和农村幼儿教育师资纳入教师系列,具备教师资格的,与公办教师一样享有被聘任权和职称评定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民办幼儿教师、农村学前班教师疾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守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为幼儿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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