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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规模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把幼儿园的设置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内容,保障幼儿园设置合理、适中。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也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有关费用的规定执行。居民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不得向承办人和家长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建设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建立社区幼儿教育志愿者义务教育制度和服务体系,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以稳定教师队伍,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园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建立由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外听道专项督导检查。
  三、加强管理,深化改革,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各县(区)必须保证至少有1所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
  (八)普及和延伸农村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是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和提高的基础性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要办好1所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并指导村办幼儿园的发展。结合农村中小学第二轮布局结构调整,充分利用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在农村延伸和普及学前3年教育。经济条件差、居住分散的地区,要因地制宜,通过半日制、计时制的幼儿活动中心、季节班、周末班、巡回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尽可能多地为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加强对小学举办学前班的管理,乡村学前班不得与儿童入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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