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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区农村要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努力发展学前3年教育,学前3年入园(班)率达到55%以上,学前两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5%以上,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3%。
  城市和县城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积极开展儿童早期教育实验研究,发展0—3周岁婴幼儿早期教育。
  农村学前班办班条件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
  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的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领导
  (三)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级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对各类幼儿园进行归口审批;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 (兼)职教研员,负责幼儿教育的研究与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保证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在托幼机构落实,负责对0-6岁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教育部门要和卫生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向托幼机构和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共同做好0-3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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