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38号 2006年8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政府妇儿工委、妇联拟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存在着事业发展规模和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为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思路,努力实现幼儿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为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为目标,坚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幼儿教育的办学规模,努力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与义务教育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幼儿教育新体系,逐步满足广大群众对高质量幼儿教育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50%以上,农村学前1年入班率达到90%以上。建立区域性幼儿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基本形成0-6岁儿童家长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网络。
山区9县(区)要努力创造条件,普及学前 1年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两年教育,学前3年入园 (班)率达到40%以上,学前1年入园(班)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