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把干部自学和参加脱产学习的时间,分解为具体的学时学分,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对不能按时完成规定学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训。
(七)加大培训经费投入
根据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及各市、县(区)干部教育培训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加;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予以保障。要积极拓宽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来源渠道,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或境外机构资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摆上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汇报,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项任务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在自治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协调指导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分级管理、组织实施。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履行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自治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自治区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各市、县(区)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在本级党委领导下,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千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实行干部培训申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每年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计划,必须在上年12月初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建立监督检查反馈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要对
《干部教育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向上级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
《干部教育条例》的情况、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培训效果、保障措施特别是经费的落实情况等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