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③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④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⑤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2)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①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②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③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审批的时限
(1)申请办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资格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延长减免资格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确认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申请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税务咨询的时限
1.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应即时答复或转交相关人员限时回复;
2.通过12366纳税服务网站的网络咨询,税务机关将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到税务机关现场咨询,给予咨询者及时准确的答复;受理的书面咨询,税务机关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发起的税收征管业务时,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受理时告知纳税人业务办理的时限。
各级税务机关、各职能科室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税收征管
业务,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应提前告知纳税人。
第三节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