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税务机关要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处(科)室和监督举报电话,在办税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八)公开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公开税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惩罚标准。
(九)公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十)公开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和计费单位。
(十一)公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
公开评定内容与标准、组织与程序、结果。
(十二)公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
公开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的核定税额,以及核定的程序。
第七条 公开办税的形式
各级国税部门公开办税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
(二)利用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纳税人例会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三)利用地方政府网站和12366网站。
(四)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
(五)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公报、通告、公告。
(六)通过12366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直接向广大社会公众发放公开信。
(七)通过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或向有关部门印发宣传资料、公开办税指南。
(八)设置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簿。
(十)利用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 公开办税的时间
对经常性工作应长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遇有政策调整或重大政策的出台,应及时公开。
第二节 限时制服务
第九条 限时制服务是指对于纳税人经常发生的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税务行政审批等涉税事宜,制定全省统一的办税时限标准,实行当场办结或限时办结。
第十条 对以下业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经审核资料齐全无疑点的,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