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27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是指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