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区县、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明确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各区县、各地区政府统一组织,由各区县、各地区消防支队负责培训,学习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掌握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熟练火灾隐患普查软件系统操作方法。2006年11月15日,各区县、各地区、各系统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火灾隐患普查人员培训情况,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暨冬春季防火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普查整治阶段(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3月底)
1、全面普查。由区县和地区政府牵头,按照管辖和分工,各区县、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火灾隐患普查人员,对本区县、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普查。在元旦、春节和市“两会”、全国“两会”期间,要重点加大对大型活动场所、节日供应单位、春运场所、烟花爆竹燃放区域、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场所和会场、住地等重点场所的普查力度。针对普查发现的问题,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消防部门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
2、统计上报。各区县、各地区和各系统要及时汇总火灾隐患普查情况,2006年12月1日和2007年1月1日、2月1日、3月1日,向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区县、本地区和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进展情况。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和拟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逐件登记上报。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
3、重大隐患认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拟确定为区县级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区县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的要求,统一进行认定。拟确定为市级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组织专家,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的要求,统一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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