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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检查监督。试点县(市)区经贸部门牵头适时组织对试点企业所建“农家店”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上报市贸发局,由市贸发局报请省经贸委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搞好验收工作。市贸发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供销社等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标准对所有“农家店”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确保验收质量。
  (六)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各试点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及时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填报并督促试点企业按规定填报有关数据,同时于每月5日前向市贸发局书面汇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七)强化舆论宣传。各试点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宣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先进典型及取得的成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配套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市贸发局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补助。对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农资店)”及配送中心在取得国家及省级资金补助的同时,市、县(市)区按国家、省的补助标准予以同步配套,落实到位。资金拨付程序按照《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工商部门为涉农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并与试点龙头企业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对试点企业在乡(镇)、村的直营店,可由县(市)区工商局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和企业年检。对乡(镇)、村“农家店”办理注册登记只收登记费,三年内减半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边远农村的连锁分店和企业可实行现场验照或年审。加盟店与试点企业签订加盟连锁合同,到当地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予以办理。
  (三)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对龙头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烟草、书刊、化肥、农药、种子、邮政和电信代办等经营业务,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允许试点企业及其“农家店”依法申请经营药品(乙类非处方药),其经营的药品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四)落实税收征管政策。对销售收入或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农家店”),不征收增值税,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新办的商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使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但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发票跨地区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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