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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服务功能。“农家店”要适应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文化需求的变化趋势,针对不同消费能力、消费习俗,充实扩大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有的放矢地增加配套服务项目,并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
  (三)提高商品质量。龙头企业应不断提高对“农家店”的统一配送率,指导“农家店”对统一配送之外进货的商品建立规范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农家店”要杜绝销售来路不明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
  (四)创新经营模式。推动试点企业发展产销直挂的农产品经营模式,鼓励试点企业发展自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与生产基地产销对接、定牌生产,促活农产品流通。
  四、部门分工
  (一)由市贸发局牵头组织实施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闽经贸商业[2006]427号),负责分年度向市政府、省经贸委上报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任务,并组织各试点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已建成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本级配套补助资金,并会同市贸发局及时将国家、省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到承办企业。各县(市)区的配套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
  (三)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烟草专卖局、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市贸发局、供销社、粮食局、邮政局负责组织本系统企业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建设规划和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工作责任。
  (二)明确实施程序。市贸发局要按照商务部、省政府和省经贸委及市政府的部署,制定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试点条件、申报程序、建设和验收标准,受理并向省经贸委转报县(市)区按条件申报列入试点工作的申请。
  (三)保证建设质量。各级经贸部门要全面了解申报试点企业的经营实力和诚信情况,严格按条件筛选,对列入试点的龙头企业加强指导,督促其按照商务部颁布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建设农村流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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