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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2006〕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马尾区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规费标准参照四城区做法确定后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
  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地段差价。
  (一)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地段差价按一级地段4万元/亩、二级地段3万元/亩、三级地段2万元/亩的标准计取。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配套费、地段差价仍按榕政综〔2003〕305号文规定执行。
  (二)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5%收取地段差价;营利性陵园、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地段差价。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其他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之外,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五)当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各类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办法详见附件一)。但本条第(三)项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个人住房用地以及工矿、仓储用地的地段差价不随容积率调整。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详见附件二)中所列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一)配套费按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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