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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按照医疗制度改革要求,鼓励建立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业务,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引导、支持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新机制,促进健康保险规范有序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积极发展健康和意外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计划,切实解决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后顾之忧。大力巩固和发展建筑、矿山、交通等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积极推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平安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规范开展,不断扩大覆盖面和保障程度。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工伤保险。把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探索开展失地农民补充医疗保险和外来劳务人员、流动人员综合保险业务。开展低保人群重大疾病救助保险试点。

  (三)努力加快责任保险发展,服务“平安重庆”建设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公共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中的作用,将保险纳入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安全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减少各种风险事故发生。充分运用保险机制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建设全市机动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理赔机制。大力推动保险业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参与和服务“平安重庆”建设。

  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业务,有效化解矛盾,转移经营风险,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开展,促进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煤炭开采等行业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逐步在高危行业、高风险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的方法。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积极推动校方责任保险规范有序开展。

  (四)以创新促发展,努力推动保险业服务我市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建设

  培育改革创新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保险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在体制机制、管理模式、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开展创新,开发适合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需要的各类保险产品,努力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保险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加大保险业对我市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建设的服务力度,充分发挥大城市带动大农村、三峡库区繁荣稳定及重庆直辖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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