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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6〕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于2006年6月15日正式出台,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引导和支持我市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积极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险的重要作用日趋显现。重庆直辖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险业改革发展,保险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成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十五”期间,我市保险业上缴税收总额累计达5亿多元,支付各类赔款和给付达74亿元,累计承担财产保险保障金额2.5万亿元,累计为3000多万人次提供人身保险保障,提供了3万多个就业岗位。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并存、中资与外资公司共同发展、国有控股、股份制、政策性等多种形式互为补充的保险市场格局,在西部地区保持领先水平。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十一五”期间,将是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我市三步走战略第二步目标的关键时期,保险业的功能和作用将进一步显现。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二、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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