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和重大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企业总部,对其境外管理服务、研究开发、投资和资产处置所获得收益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在规划新城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七、实施人才兴业,强化智力支撑
第二十八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培训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
第二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教育部门对文化创意人才海外培训、海外专家和大学生来京研习予以资助。人事部门对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条 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可参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予以奖励。上述人才中的京外人才,可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申请办理调京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奖,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八、完善统筹机制,加强组织协调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进机制。成立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后,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状况。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清理现有有关文件,对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修订或废止,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本文件引用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的有关财税政策,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后执行。
附件: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2006年)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说 明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特制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目录》以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与分类》中所确立的11个门类为主线,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的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和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广告会展、古玩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八个行业为重点,将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准入程度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项。对于在上述四类中未涉及的文化创意行业或门类,遵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均向社会资本放开。
《指导目录》中非公有资本指除公有资本之外的社会资本(不含外资),外资包括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资本,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三种经营方式。
《指导目录》中的管理机关是指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许可机关,此外,所有市场主体准入、变更应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指导目录》中不再赘述。本目录为2006年版,今后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年度调整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