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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榕政办〔2006〕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已经市第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州市总工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和发放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闽模委办〔2006〕7号)精神,现就提高和发放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确认纳入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管理并已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属全国劳动模范的退休荣誉津贴标准从每月100元提高到150元;属省部级劳动模范的退休荣誉津贴从每月80元提高到130元。
  二、经确认纳入市级劳动模范管理并已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市级劳动模范(包括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退休荣誉津贴从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市政府《关于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费用项目及标准的意见》(榕政综〔2002〕246号)和《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费用项目及标准》(榕人综〔2004〕14号)文件中规定预留10年的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标准予以相应提高。
  三、全国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50元和省部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30元中的100元,属市属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由市劳模办编制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预算报市财政核拨,由市劳模办发放;属县(市)、区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由同级劳动模范管理服务部门编制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核拨,由劳动模范管理服务部门发放。
  四、省部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30元中的30元和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100元,由劳动模范本人所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可在成本中列支。实施改革的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预留10年的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负责支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预留10年的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提高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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